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成立“博物馆之友”及其章程
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洛阳周公庙博物馆 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人员构成:博物馆之友由广大关心博物馆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热爱洛阳地方历史文化的社会个人或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博物馆之友”组织的宗旨在于联系群众,推动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宣传教育职能的充分发挥,了解社会动态和文物信息,反馈观众意见和要求,加大文化交流、合作与创新,扩大博物馆的对外影响,更好地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博物馆之友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博物馆与社会公众的联系。
(二)推动博物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开展志愿者活动。
(四)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及专题座谈会。
(五)开展博物馆知识咨询服务。
(六)完善和提高洛阳周公庙博物馆的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参与其他文化产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博物馆之友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爱关心博物馆事业、热爱洛阳地方历史文化。
第六条 博物馆之友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
(一)普通会员
凡是热爱博物馆事业,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贡献的人士或团体均可申请为博物馆之友的普通会员。
(二)高级会员
1、对洛阳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2、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3、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博物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4、在本馆常年为观众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5、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学者专家。
第七条 会员享受权利
(一)受邀参加博物馆之友各项活动。
(二)受邀出席博物馆重要展览活动开、闭幕式。
(三)受邀参加馆内重要专题讲座、各类学术研讨会。
(四)购买博物馆出售的出版物及文创产品享受优惠。
(五)优先参与博物馆各项社会教育活动。
(六)有权对博物馆事业发展提出建议和规划。
第八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洛阳周公庙博物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本馆展览、宣教等工作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到博物馆参观。
(四)通过各种途径对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以及各种活动进行宣传。
(五)基于自身职业和擅长的领域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进行建言献策。
(六)完成其他团体工作。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博物馆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博物馆之友会员权利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表格需至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服务站领取。
(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交至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宣教部。
(四)由博物馆颁发会员证以及相关会员权利及义务、“博物馆之友”组织规章制度、活动安排进程等资料。
(五)一年之内无任何联系者,如未特别说明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博物馆之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洛阳周公庙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