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条例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捐赠,规范博物馆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洛阳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特指洛阳周公庙博物馆。

第二条  我馆全称为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是洛阳市保护、陈列、收藏和研究历史文物的专题性博物馆。主要职能包括文物收藏、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创开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  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我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我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七条  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我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

(二)我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我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我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洛阳周公庙博物馆根据捐赠人对我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捐赠情况在洛阳周公庙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四)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第十条  洛阳周公庙博物馆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我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我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周公庙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