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博物馆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审议博物馆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博物馆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对人员职称评定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博物馆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二)博物馆自主科研项目;

    (三)博物馆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

第五条 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第六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七条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八条 指导、组织博物馆学术活动。

第九条 对博物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博物馆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博物馆各项管理制度;

    (二)就学术事务向博物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博物馆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度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博物馆职能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